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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威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22264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威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威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22264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州金鹏(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893823564D。

负责人:朱杰勇。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威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红星社区桂新西路50号三楼之三十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5K。

法定代表人:陈火佑。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威并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威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威并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6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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