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87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河、曾阳天,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丽华,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