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87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銮,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志通,男,汉族,1964年6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龙,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志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包志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