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锡知民初字第0227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3层1302室。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颖斌、陆凌妤,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杨市宏飞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杨市润杨村新汽车站南。
投资人杨裕平。
委托代理人管燕萍,女,汉族,1983年1月30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女,汉族,1978年12月31日,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杨市宏飞网吧(以下简称宏飞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5日举行证据交换,并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葛颖斌、陆凌妤,被告宏飞网吧的委托代理人管燕萍、杨丽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游戏天堂公司经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峻奥汀公司)授权,取得了《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三部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根据授权内容,游戏天堂公司还拥有针对上述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2010年7月,游戏天堂公司发现宏飞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上述游戏软件,该行为未经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宏飞网吧: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承担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
诉讼中,游戏天堂公司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工商查询费变更为50元。
被告宏飞网吧辩称:1、本案公证机关受理游戏天堂公司公证申请的时间是2010年7月16日,而进行公证取证的时间是2010年7月2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而本案(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5号公证书的制作时间为2010年8月30日,违反了《公证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为无效;
2、本案法院立案时间为2012年7月26日,而宏飞网吧收到应诉材料的时间是2012年10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法院严重违反《民诉法》的规定;
3、公证人员不可能在短期内进行大量公证取证活动,涉案公证书存在造假的可能;
4、对游戏天堂公司所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是否实际支付存在异议;
5、游戏天堂公司未提交涉案公证书所附光盘等证据,其行为不合理。
为证明其主张,游戏天堂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于证明宇峻奥汀公司是上述游戏的著作权人;
2、《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
3、授权委托书,证据2-3用于证明著作权人将《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游戏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授权给了游戏天堂公司;
4、(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5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用于证明宏飞网吧的侵权事实;
5、公证费、工商档案查询费发票各一张,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宏飞网吧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
宏飞网吧对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证据1-3、5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确认;
对证据4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内容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对形式上的真实性亦不认可,对于公证书所附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无法确认拍摄的是宏飞网吧门头,同时认为当时天气炎热,其不可能如照片所拍摄的大门敞开,网吧大门应当是关闭的,并主张游戏天堂公司可能制作假公证书,公证书存在诸多瑕疵。
为证明其主张,宏飞网吧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江苏法院截图,用于证明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2年7月26日;
2、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用于证明本案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的签署时间为2012年10月8日,被告收到上述材料的时间为该日期之后,法院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游戏天堂公司对宏飞网吧所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因宏飞网吧并未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故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同时主张其同意法院在向被告寄发应诉材料之前组织调解,所以法院才会在超过立案之日起5日后才将应诉材料发送宏飞网吧,其对此并无异议。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作出如下认证: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有原件供本院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宏飞网吧提交的全部证据因与法院文书相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45185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V1.0,登记号为2005SR13684,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1998年2月15日。
2010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263232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Ⅵ”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Ⅵ】V1.0,登记号为2010SR074959,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开发完成及首次发表日期均为2006年1月20日。
2011年3月17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277044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Ⅶ】V1.0,登记号为2011SR013370,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开发完成日期均为2007年8月20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07年8月22日。
2011年3月9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494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Ⅵ”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Ⅵ】V1.0,登记号为2011LR0019,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07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011年4月1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512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Ⅶ】V1.0,登记号为2011LR0037,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10年8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
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将其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及各种形式的使用;
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
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
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等。
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宇峻奥汀公司独家授权游戏天堂公司上述权利,惟游戏天堂公司需经其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
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19日。
上述授权委托书附件所列的游戏包含有《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Ⅵ》、《三国群英传Ⅶ》等单机游戏。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0年7月26日10时7分,公证员杨某、工作人员邹坤华与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来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润杨村新汽车站南的宏飞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彬在服务台交费,由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一台计算机,并监督朱彬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该计算机;
2、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了一个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3、双击桌面上的“游戏菜单”后,显示一窗口。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4、点击该窗口内的“单机游戏”,该窗口内容发生变化,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5、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6、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出现“ODIN”字样和“三国群英传”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7、点击该画面中的“开始游戏”,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8、点击该画面中的“黄巾之乱”,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9、点击该画面中的“曹操”,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0、关闭该游戏,返回上述第四步的窗口,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6”,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1、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显示一新的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2、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确定”,出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Ⅵ”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3、点击该画面中的“征战天下”,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4、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个游戏画面,案件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5、关闭该游戏,返回上述第四步的窗口,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7”,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6、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出现“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Ⅶ”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7、点击该画面中的“征战天下”,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均复制并保存于上述“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8、点击该画面中的“确定”,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9-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中;
19、关闭游戏,返回桌面。
将上述的“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保存至U盘中,公证员收存U盘,结账下机。
上述取证活动于2010年7月26日10时16分结束。
公证员对该网吧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并记录了进出网吧的时间。
公证员返回公证处,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
公证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公证员依据上述操作刻制所得,网吧建筑外观照片为公证员根据拍照所打印,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储存有名称为“0726-宏飞网吧”的word文档,其内容与公证书描述一致。
该文档属性中显示的创建时间为2010年7月26日10时13分50秒。
另查明,宏飞网吧成立于2004年8月17日,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洛社镇杨市润杨村新汽车站南,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宏飞网吧于庭审中确认其登记的计算机数量为139台。
再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及工商查询费50元。
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戏天堂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5号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游戏天堂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25号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
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30号公证书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显示,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系在公证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进行了取证,公证机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
对于宏飞网吧所提出的“公证书出具时间超过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违反《公证法》第三十条,应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第一,《公证法》第三十条明确,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公证人员在无锡地区进行大规模的网吧公证取证,而根据公证书记载其系回到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刻录光盘并制作公证书,其在途时间不应计算在期限内;
第二,《公证法》第三十条关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公证机关在受理公证申请后迟迟不出具公证书,损害公证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公证效率,作为涉案公证当事人的游戏天堂公司对于涉案公证书出具程序并无异议亦当庭作出了合理解释;
第三,退一步讲,即便本案公证取证行为完成于2010年7月2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0年8月30日出具公证书,在不计算公证人员需对无锡地区其他网吧进行公证以及在途时间的情况下,仅超过10个工作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只有在公证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才能撤销公证书,而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
对于宏飞网吧对公证内容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第一,公证书中载明,公证行为发生的地址与宏飞网吧的登记经营地址相同,名称与宏飞网吧的字号一致,经营内容与宏飞网吧的经营范围相同,公证书所附照片亦显示为宏飞网吧门头情况,宏飞网吧虽否认公证书内容的真实性,但是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应认定公证行为发生的场所即为宏飞网吧;
第二,根据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显示,涉案游戏是安装在桌面上的游戏平台,通过“游戏菜单”→“单机游戏”逐步打开,在该桌面上亦存在“宏飞电影”字样的图标,鉴于该公证书明确载明网吧中的计算机启动后的桌面“单机游戏”栏目项下存有《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Ⅵ》和《三国群英传Ⅶ》三款游戏,用户点击游戏图标后可以进入游戏界面,并正常运行,同时该三款涉案游戏软件均系单机游戏,只有安装在该计算机硬盘中才可以正常运行,据此本院可以认定宏飞网吧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游戏软件;
第三,对于公证书所附光盘中“0726-宏飞网吧”word文档属性中显示的创建时间与截屏显示的时间差异问题,本院认为,“0726-宏飞网吧”文档最早创建于桌面,在完成第19步“关闭游戏、返回桌面”的操作后,操作人将该文档保存至U盘中并在公证人员返回公证处后将保存于U盘的“0726-宏飞网吧”文档刻录成光盘,则光盘中“0726-宏飞网吧”文档的创建时间显示的是该文件从计算机桌面保存至U盘的时间而非最早于桌面创建时的时间,鉴于涉案公证书“0726-宏飞网吧”文档中截屏时间可见的分别为“10:09”、“10:10”、“10:12”,而且,公证取证结束时间为“10:16”,该文档从桌面保存至U盘的时间为10:13:50显然属于合理情况,宏飞网吧就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第四,对于宏飞网吧所提出的“公证人员不可能在短期内进行大量公证取证活动,涉案公证书存在造假的可能”的主张,因宏飞网吧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宏飞网吧所提出的“法院未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违反《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第一,在本案立案后,本院针对网吧系列案件的特点通过行业协会组织无锡地区网吧进行调解,在此情况下未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宏飞网吧并无不当;
第二,自宏飞网吧收到案件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至开庭之日,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给予宏飞网吧超过三十日的举证期限,已依法确保了宏飞网吧正常行使其诉讼权利。
对于宏飞网吧所提出的“游戏天堂公司所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是否实际支付存在异议”的主张,鉴于游戏天堂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律师费已经支付,故本院对游戏天堂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鉴于游戏天堂公司已提交的公证费、工商查档费发票原件以及涉案公证书、宏飞网吧工商档案予以佐证,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宏飞网吧针对公证费、工商查档费所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游戏天堂公司经著作权人宇峻奥汀公司的授权,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宏飞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涉案游戏软件并提供给网吧用户,侵害了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游戏天堂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被授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正当合法。
游戏天堂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数量、性质、销售价格、宏飞网吧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等,系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计入赔偿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宏飞网吧立即停止侵害《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Ⅵ》和《三国群英传Ⅶ》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二、宏飞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6000元;
三、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元,由宏飞网吧负担1000元,游戏天堂公司负担164元(游戏天堂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宏飞网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宏飞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游戏天堂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李 骏 代理审判员 王敬礼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