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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星光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锡知民初字第0234号
案件名称234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星光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星光网吧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锡知民初字第0234号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8号天创科技大厦13层1302室。

法定代表人陆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颖斌,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星光网吧,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堰桥南段13号。

投资人周宁非。

委托代理人黄信刚,该网吧职员。

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戏天堂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星光网吧(以下简称星光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葛颖斌,被告星光网吧的委托代理人黄信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游戏天堂公司诉称:游戏天堂公司经台湾宇峻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峻奥汀公司)授权,取得了《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Ⅲ》两部计算机单机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根据授权内容,游戏天堂公司还拥有针对上述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2010年7月,游戏天堂公司发现星光网吧提供上网服务的计算机上都安装有上述游戏软件,该行为未经游戏天堂公司的授权,侵犯了游戏天堂公司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其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星光网吧: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三、承担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1500元、工商查询费100元。

诉讼中,游戏天堂公司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工商查询费变更为50元。

被告星光网吧辩称:1、星光网吧只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不提供游戏服务,任何客户都可自行下载并安装游戏,涉案游戏并非星光网吧安装,其不构成侵权;

2、公证人员公证时并未表明身份,其公证行为存在虚假。

综上,请求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游戏天堂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用于证明宇峻奥汀公司是上述游戏的著作权人;

2、《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2010年6月20日授权委托书、2012年5月22日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著作权人将上述游戏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授权给了游戏天堂公司;

3、(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30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用于证明星光网吧的侵权事实;

4、公证费、工商档案查询费发票各一张,用于证明游戏天堂公司为制止星光网吧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开支。

星光网吧对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证据1、2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其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对证据3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其内容不认可,对公证书所附网吧门头照片以及光盘中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确认光盘中的内容来源于其网吧计算机;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但认为是很早以前的事情了,不应当现在才主张权利。

被告星光网吧未就本案向本院提交证据。

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游戏天堂公司的举证作出如下认证:游戏天堂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有原件供本院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将综合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45185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游戏软件【简称:三国群英传】V1.0,登记号为2005SR13684,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1998年2月15日。

2006年1月16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048081),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06SR00415,著作权人为宇峻奥汀公司,权利取得方式为承受取得,首次发表日期为2002年2月1日。

2010年6月20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将其所附游戏(包括繁体版和简体版)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权给游戏天堂公司,游戏天堂公司拥有对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互联网的下载、传播及各种形式的使用;

网吧(包含单机、局域网等情形)的各种形式的使用、传播;

打击盗版等进行维权的权利。

游戏天堂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上述权利,比如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等。

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宇峻奥汀公司独家授权游戏天堂公司上述权利,惟游戏天堂公司需经其同意后方可将此权利转授权予第三方(此第三方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0日至2012年6月19日。

2012年5月22日,宇峻奥汀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期限延长至2014年6月19日。

授权委托书附件所列的游戏包含有《三国群英传》、《三国群英传3》等单机游戏。

2011年2月22日,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证书(编号:软专登字第000485号),该登记证书记载的软件名称为《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V1.0,登记号为2011LR0010,授权许可方为宇峻奥汀公司,合同登记人及被授权许可方为游戏天堂公司,地域范围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30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2010年7月26日13时13分,公证员杨某、工作人员邹坤华与游戏天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彬来到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锡澄南路堰桥南段13号的星光网吧,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朱彬在服务台交费,由公证人员随机选择了B063号计算机,并监督朱彬进行了如下操作:1、启动该计算机;

2、在计算机桌面上新建了一个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将该word文档最小化。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当前桌面显示的内容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3、双击桌面上的“单机游戏”后,显示一窗口。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窗口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4、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对话框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5、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出现“ODIN”字样和“三国群英传”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6、点击该画面中的“开始游戏”,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7、点击该画面中的“曹操”,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8、关闭该游戏,返回上述第三步窗口。

双击该窗口内的“三国群英传3”,显示一对话框,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9、点击该对话框中的“立即运行”,出现“奥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和“三国群英传Ⅲ”的游戏画面,分别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10、点击鼠标的左键,进入另一游戏画面;

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11、点击该画面中的“开始游戏”,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12、点击该画面中的“黄巾之乱”,进入另一游戏画面,按下键盘上的“PrScrnSysRq”键,对该游戏的画面进行截屏,并将截屏内容复制并保存于上述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中;

13、关闭该游戏,返回桌面。

将上述的“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保存至U盘中,公证员收存U盘,结账下机。

上述取证活动于2010年7月26日13时24分结束。

公证员对该网吧建筑外观进行了拍照并记录了进出网吧的时间。

返回公证处,公证员将保存于上述U盘中名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刻录光盘一式三张。

公证员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证物袋》中的光盘为公证员依据上述操作刻制所得,网吧建筑外观照片为公证员根据拍照所打印,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储存有名称为“0726-星光网吧”的word文档,其内容与公证书描述一致。

该文档属性中显示的创建时间为2010年7月26日13时15分。

另查明,星光网吧系成立于2004年8月18日的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锡澄路堰桥南段13号,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

再查明,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1000元及工商查询费50元。

综合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戏天堂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30号公证书是否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游戏天堂所提交的(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30号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

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星光网吧所主张的公证人员应某证时明示身份并使其知晓公证取证全过程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010)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930号公证书系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显示,游戏天堂公司委托代理人系在公证人员的陪同和监督下进行了取证,公证机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该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应予以认定。

该公证书中明确载明网吧中的计算机启动后的桌面“单机游戏”栏目项下存有《三国群英传》和《三国群英传Ⅲ》游戏,用户点击游戏图标后可以进入游戏界面,并正常运行。

而且,该两款游戏软件系单机游戏,只有安装在该计算机硬盘中才可以正常运行,据此本院可以认定星光网吧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安装了涉案游戏软件。

星光网吧虽主张系他人在其计算机中安装了涉案游戏软件,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游戏天堂公司经著作权人宇峻奥汀公司的授权,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星光网吧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涉案游戏软件并提供给网吧用户,侵害了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游戏天堂公司作为涉案游戏的被授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正当合法。

游戏天堂公司请求本院依法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销售价格、星光网吧的经营规模、涉案侵权行为情节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游戏天堂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公证费、工商查询费等,系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依法应计入赔偿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星光网吧立即停止侵害《三国群英传》和《三国群英传Ⅲ》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二、星光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游戏天堂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300元;

三、驳回游戏天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5元,由星光网吧负担875元,游戏天堂公司负担290元(游戏天堂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星光网吧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星光网吧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游戏天堂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03×××75),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 超 代理审判员 李 骏 代理审判员 王敬礼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华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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