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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143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林琳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林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知民初字第143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委托代理人:阮涛涛。

被告:林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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