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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与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99、1400号
案件名称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与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2-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99、1400号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环珠路385号第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5161770-6。

法定代表人金文谦。

委托代理人蒋志勇,福建厦门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艳,福建厦门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路63号厂房1栋四楼。

法定代表人蔡月平。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广开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被告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涉嫌侵权事实主要发生在网络交易平台“天猫”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主要是针对“天猫”网页的公证,而“天猫”服务器所在地在浙江杭州,为便于查明事实真相,本案应由浙江杭州地区法院审理;

或者由于本案标的额较小,且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为便于查明事实真相,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故申请本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杭州地区法院或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两案中是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不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被告以“本案标的额较小,且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为由所提之管辖权异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表明,被告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路63号厂房1栋四楼”,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两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以“天猫服务器所在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为由所提之管辖权异议,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永颐和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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