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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荀与吴海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泉民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崔荀与吴海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崔荀;吴海深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泉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崔荀,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

委托代理人吕盛,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海深,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荀与被告吴海深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 审 判 员  郑程辉 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 二〇一一年三月××日 书 记 员  洪颖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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