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中一法民三初字第33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刘伟,广东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彭汉扬,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
系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瑞天虹百货商场业主。
在本院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汉扬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6元,本院减半收取为1093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