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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戴明孙、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泉民初字第362-2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戴明孙、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戴明孙,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362-2号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何则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秋星、周建飞,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明孙,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莆田市涵江区新河铝材总汇业主,经营地址莆田市涵江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沥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棣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明孙、佛山市南海广源铝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及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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