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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宁知民初字第464号
案件名称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德国赫佐格奥拉赫市维尔茨堡大街**,91074。

法定代表人里德希尔格·若根。

委托代理人吕江峰,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4********,彪马(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法定代表人房金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世纪联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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