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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岳与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泉民初字第527号
案件名称林振岳与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振岳,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林振岳,男,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田安路丰泽商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蜀,公司职员。

被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集铺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宽,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与被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林振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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