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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陈高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1)宁知民初字第522号
案件名称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陈高龙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1-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陈高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知民初字第522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

法定代表人卓士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东亮、周会耀,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高龙(南京佳风五金工具销售中心、南京郎驰五金市场禾田五金机电经营部业主),住江苏省南京市应天大街568号润泰市场D区3厅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高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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