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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陆××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06号
案件名称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陆××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某某,深圳市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06号原告任某某,男。

被告深圳市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陆××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号为031013××.×)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11月12日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于2007年12月6日与被告签订《××轮胎项目合作协议》,于2007年12月13日与被告签订《××轮胎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根据协议,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于2007年12月13日办理了专利号200520037×××.×,名称《××轮胎》的《专利权转让证明》和专利申请号03101×××.×,名称《××轮胎》的《专利申请权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11日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上述转让。

根据协议,被告应该保证投资款按时足额到位。

可是,被告的投资款一直没有按时足额到位。

从2008年6月至今,甚至连原告的生活费以及其他员工的工资都没有发放。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并赔偿原告为索回本案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而产生的误工费8千元,差旅杂费2千元。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要求被告归还专利申请权,赔偿原告为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万元。

原告在诉讼中放弃要求被告归还专利号为2005200378××.×的专利权到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陆××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2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内容为,被告拥有办公场地、经营资金,具有投资开发的综合实力,原告从事各种科学技术的研发,原告的项目经过被告论证,如被告决定自行投资的,原告负责新项目的投资、生产、销售,原告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改进,收益由双方分享。

除此之外,该协议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07年12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轮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拥有的ZL022785××.×号××轮胎专利与被告方合作,由被告对该专利进行投资生产,收益双方共享。

由原告将该专利过户给被告,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2007年12月13日,双方还签订了《××轮胎项目投资合作补充协议》,约定了违约责任问题。

2007年12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申请权转让证明》,内容为,原专利申请人任某某,将2003年1月1日在中国提交的第03101×××.×号名称为××轮胎的专利申请,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权于2007年12月13日转让给被告深圳市陆××有限公司。

2008年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将申请号为03101×××.×号名称为××轮胎的专利申请权人,由原告变更为被告。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涉案专利进行了投资。

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请求将涉案专利申请权求变更到自己名下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申请权转让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手续合格通知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等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协议。

根据协议的约定,双方形成如下法律关系:原告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给被告,由被告出资将该技术投入生产,由此产生的利益由双方共享。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了被告,但被告违约,并未将该技术投入生产,从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原告要求将涉案专利申请权转回到自己名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申请号为031013××.×名称为××轮胎的专利申请权变更到原告任某某名下;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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