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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吉立铝业有限公司、浙江江南景洁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09)浙温知初字第411号
案件名称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吉立铝业有限公司、浙江江南景洁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瑞安市吉立铝业有限公司,浙江江南景洁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知初字第411号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华韧竹。

被告瑞安市吉立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崇国。

被告浙江江南景洁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善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向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元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吉立铝业有限公司、浙江江南景洁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浙江江南景洁铝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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