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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卓尔与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瑶琳仙境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浙知终字第51号
案件名称胡卓尔与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瑶琳仙境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卓尔,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瑶琳仙境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知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卓尔。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富春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瑶琳仙境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朱宝良。

上诉人胡卓尔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知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卓尔于2010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卓尔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卓尔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卓尔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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