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126号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8301010××.×)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