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0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北沟镇徐家集村。
法定代表人:张桂荣。
原审被告:锦江区佳惠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国槐街**。
经营者:罗红宇。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锦江区佳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