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大学与李际军、杭州模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杭西知初字第168号
案件名称浙江大学与李际军、杭州模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大学,李际军,杭州模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168号原告浙江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卫。

委托代理人罗云、姚小娟。

被告李际军。

被告杭州模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素珠。

委托代理人王小未原告浙江大学为与被告李际军、杭州模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易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姚小娟、被告李际军及被告模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10年9月13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云、姚小娟及被告模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小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际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经审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大学诉称:2004年5月24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与原告浙江大学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委托原告浙江大学进行“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开发”,该项目是重点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为被告李际军,其系原告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

2005年6月10日,“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即涉案计算机软件通过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的软件测评。

2005年7月13日,被告李际军与被告模易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李际军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被告模易公司,被告模易公司于2006年2月17日获得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证书》。

2006年7月21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对涉案计算机软件项目验收通过。

2009年3月27日,模易公司起诉李际军、浙江大学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浙江大学认为,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其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完成的重点科研项目成果,其作为受托人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被告李际军作为原告浙江大学的职工及该项目负责人参与该项目开发,涉案计算机软件是被告李际军的职务作品,其不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

故请求确认原告浙江大学是涉案计算机软件(即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

被告李际军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涉案计算机软件系其职务发明,申请时因不熟悉办理流程,以其个人名义登记了该软件,但软件使用范围仍局限于在课题组内部继续研究开发,并未进行任何商业活动或散播。

2005年,其与被告模易公司的总经理王小未存在婚姻关系,在不得已情况下签署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到目前为止,代表该软件代码所属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仍然在课题组。

被告模易公司辩称:原告浙江大学提供的合同及验收报告等没有原件,均系伪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本案是虚假诉讼,应移送公安、检察院处理。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应是刑事案件,被告李际军还涉嫌诈骗,应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涉案计算机软件的版权问题,在其诉浙大的诉讼中,属于必须要查明的事项,一案不能两审,所以浙江大学起诉没有道理,是以拖代变,把法院当成对抗模易公司的工具。

要求驳回原告浙江大学的诉讼请求。

原告浙江大学为证明其上述主张,举证如下:第一组证据:1、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2、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出具的软件评测报告。

3、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证明涉案计算机软件是被告李际军的职务作品,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原告浙江大学所有。

第二组证据:1、民事起诉状。

2、(2009)杭西知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

3、(2009)浙杭知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

4、(2009)杭西知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5、上诉书。

证明被告李际军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被告模易公司,原告浙江大学因此涉案。

被告模易公司对原告浙江大学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第一组证据:1、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关联性没有异议。

该证据系伪造,因为申请时间与盖章时间不同,没有履行过该合同。

该合同的第12页是不真实的。

2、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的软件评测报告,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但不应由浙江大学去申请测评,该证据非法。

3、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

第二组证据:1、民事起诉状,真实性没有异议。

2、(2009)杭西知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

3、(2009)浙杭知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4、2009杭西知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

5、上诉书,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被告模易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一份被告李际军的聊天记录,证明当时到浙江大学检测的原因。

原告浙江大学对被告模易公司提供的该证据质证如下: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聊天记录没有任何人的签名,且为打印件,无从得知该聊天记录的出处。

被告李际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对原告浙江大学、被告模易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经审查,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认证意见:原告浙江大学提交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据1、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制,其上加盖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和浙江大学的合同章真实,证据来源合法,被告模易公司认为该证据系伪造的说法不能成立。

证据2、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的软件评测报告,被告模易公司对证据本身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证据3、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虽系复印件,被告模易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但该证据来源合法,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本院予以认定。

第二组证据为民事起诉状、民事上诉状及法院裁判文书,均具有真实性,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被告模易公司提供的证据系聊天记录打印件,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记载的内容,本院就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4年5月24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与浙江大学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开发的第一承担单位为浙江大学,合作单位为杭州铁流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李际军,其工作单位为浙江大学计算机学院,项目组成员为八名计算机学院职员及二名杭州铁流公司职员,期限为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

项目经费为325万元,其中自筹30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拨款25万元,经费开支预算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资料费、会议调研费、租赁费、鉴定费等。

2005年6月3日,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出具软件评测报告,对浙江大学提交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进行评测,结论为通过评测。

2006年6月20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出具浙科验字(2006)73号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认为浙江大学承担的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开发项目已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指标,同意通过验收。

2009年3月27日,模易公司向本院起诉李际军、浙江大学,诉请确认李际军泄露公司商业机密事实及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停止一切侵权行为,交回违法所得;

浙江大学停止继续办理侵权软件的著作权登记手续,交回软件,说明软件来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诺不再侵权。

经审理,本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09)杭西知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模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李际军系原告浙江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的职员。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享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与原告浙江大学于2004年5月24日签订了《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合同书显示浙江大学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开发“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该项目为重点科研项目,合同未约定该计算机软件的归属。

合同签订后,浙江大学组织人员实际履行该合同,开发涉案计算机软件,且该软件通过了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的评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的验收。

可见,涉案计算机软件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下达任务,委托浙江大学进行开发,故在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依法应属受托人也即开发者浙江大学享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

如前所述,涉案计算机软件系原告浙江大学接受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委托进行开发,被告李际军系原告浙江大学的职员,其作为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的负责人与另十名项目组成员进行涉案计算机软件开发系在浙江大学的组织下完成工作任务,主要利用浙江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涉案计算机软件由浙江大学承担责任,故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应由浙江大学而非李际军享有。

被告李际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六、第十七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浙江大学为“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浙江大学负担450元(已支付给本院);

李际军、杭州模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