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25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亳民三初字第00025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男,34岁,汉族,个体户,住蒙城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古井公司)与被告赵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维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井公司诉称,2010年3月10日蒙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蒙城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09年11月,被告购进标注为“古井”牌淡雅型白酒销售,购进价格50元/件,购进22件,销售价格70元,非法经营额1120元。

赵伟销售假冒“古井”牌淡雅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被告赵伟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古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第1421038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是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对该商标具有所有权。

3、蒙工商处字(201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古井”牌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额1120元。

4、委托代理协议、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委托律师的代理费是1000元。

本院对古井公司所举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确认。

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第142103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古井公司,商标被核定用于第33类白酒等产品上,该商标的有效期限为2000年7月14日至2010年7月13日,2010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

2010年3月10日,蒙城工商局对被告赵伟作出蒙工商处字(201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赵伟于2009年11月初购进商品名称标注为“古井”牌淡雅型白酒销售,购进22件,每件4瓶,进价50元/件,至2009年11月20日,赵伟已销售1件,销售价70元/件,该批白酒价值1120元,酒外包装标注的注册商标为“古井”牌,厂名:“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厂址:“亳州市古井镇”。

经鉴定,该酒属假冒古井公司产品,侵犯了古井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蒙城工商局认为,赵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故该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尚未销售的侵权“古井”商标的白酒21件并对其处以罚款3500元。

另查明,古井公司委托律师的代理费为1000元。

本院认为:古井公司作为注册号为第1421038号“古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对该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制止他人假冒及擅自使用的权利。

因赵伟未当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故本院对赵伟实施了销售侵犯古井公司“古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定。

赵伟作为从事食品、饮料销售的个体经营者,购进酒类产品而疏于对产品的真伪进行审查,且不能提供正规购货凭证,其在销售侵犯古井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过程中存有过错,故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除蒙城工商局对赵伟进行处理认定的侵权事实外,无其他证据证实有其他侵权事实的存在。

古井公司提供了律师代理协议及代理费发票,证明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元,故赵伟应承担该1000元维权费用。

对赵伟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参酌蒙城工商局对赵伟进行查处时认定的侵权事实及情节,并结合古井公司“古井”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及维权支出(1000元)的客观情况等因素,确定赵伟赔偿古井公司人民币6600元。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600元;

二、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伟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赵伟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银行转账的,请转款至:收款单位: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肥市长江路支行,账号:12×××05,单位编码:05301,项目编码:053101,务必在汇款用途栏中注明“05301-053101;

缴纳现金的,请直接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计财处办理,壹佰元以下的可以通过邮局汇往省高院计财处。

缴费后,即请及时将有关凭证提交给本院立案庭。

预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