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民初892号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文华东路26号楼1至2层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916216464。
法定代表人:冯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红舞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共青团路23号贵和超市四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QPMR989。
法定代表人:刘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刘朋,男,1989年0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古槐街道共青团路23号贵和超市四楼401室,系济宁市红舞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唯一股东。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强,北京市盈科(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红舞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