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知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原)李春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宣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希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森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苏和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晶晶。
上诉人李春红因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浙温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春红又以“其与森马集团有限公司已就本案纠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等为由,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红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李春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