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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育宣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案件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6刑更861号
案件名称柯育宣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柯育宣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刑更861号 罪犯柯育宣,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

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粤0514刑初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育宣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5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于2021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认为,罪犯柯育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柯育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柯育宣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74分,累计3次扣分,共扣94分。

罚金10000元已缴纳。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柯育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柯育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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