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3678号 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01号7幢1楼110室。
法定代表人:ROHKYOUNGHO,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雅诗曼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柏新村二十六巷6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黄明心。
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雅诗曼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州雅诗曼化妆品商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零到七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