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176号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大道639号软件园北园1202室。
法定代表人:冯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中心幼儿园,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
法定代表人:王儒利,该幼儿园园长。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中心幼儿园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已预缴2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红舞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