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139号原告:李东山,男,199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赵伟丽,女,1982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李东山与被告赵伟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东山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杨馥宇审判员 陈瑶瑶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