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1224号 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石桥路538号佳美大厦2号楼1009、10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776636452U。
法定代表人:梁家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苏,女,199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太和土家族乡良家村1组19号附2号,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803075409。
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爱唯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