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彩昆,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35号云珠花园D栋B座1503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志琴,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瑞香路28号104栋(部位:201)。
法定代表人:高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彩昆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立达公司)、原审被告邹清媚、李春洁、植月清、何肖容、佛山久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昶公司)、陆丹萍、广东久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和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31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卢彩昆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
2.将本案移送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卢彩昆并非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与福立达公司不存在任何关于专利权转让的合同法律关系。
福立达公司诉称卢彩昆利用职务便利对其实施侵权行为,其本质是卢彩昆与福立达公司之间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侵权纠纷,与专利权转让合同无关。
福立达公司以各种理由对卢彩昆发起诉讼,对卢彩昆进行缠讼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
且本案亦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卢彩昆与本案的专利合同有任何的关联性。
故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审理与专利合同有密切联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卢彩昆住所地法院管辖。
福立达公司未作答辩。
福立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福立达公司起诉请求:判决卢彩昆、邹清媚、李春洁、植月清、何肖容、久昶公司、陆丹萍、久和公司共同赔偿福立达公司损失1000万元。
事实和理由:卢彩昆、邹清媚、李春洁、植月清、何肖容、久昶公司、陆丹萍、久和公司在共同恶意串通下,通过2017年11月1日福立达公司与邹清媚签订的《转让权协议》完成了福立达公司涉案六项专利权对邹清媚的非法转移和使用,所涉六项专利依次为专利名称“搅拌机”、专利号为ZL20143028****.8;
专利名称“切菜机”、专利号为ZL20133004****.8;
专利名称“雪糕机”、专利号为ZL20133010****.5;
专利名称“高速破壁机”、专利号为ZL20163010****.5;
专利名称“搅拌煮汤机”、专利号为ZL20163003****.2的上述共计五项外观设计专利和专利名称“食材磨泥机”、专利号为ZL20131028****.0的一项发明专利。
本案中的自然人卢彩昆系福立达公司前总经理、李春洁系福立达公司前行政专利事务主管、植月清系福立达公司前保安,同时系卢彩昆亲戚、何肖容系福立达公司前财务经理、陆丹萍系福立达公司前员工、邹清媚系涉案六项专利非法受让人;
本案中的法人久昶公司与久和公司系福立达公司的同业竞争企业,两公司在涉案专利非法转让期间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其中陆丹萍担任久昶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卢彩昆妻子金艳的亲戚。
上述专利权的非法转让事实,已经由原审法院(2018)粤73民初1884号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387号判决书予以认定。
卢彩昆、邹清媚、李春洁、植月清、何肖容、久昶公司、陆丹萍、久和公司的侵权行为三年来对福立达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法院支持福立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卢彩昆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卢彩昆认为,其与福立达公司不存在任何关于专利权的合同或约定,福立达公司起诉的事实是依据其利用职务便利对其侵权,系劳动关系;
且福立达公司起诉状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我方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与专利知识产权管辖无关;
卢彩昆的住所地、劳动关系发生地均为广州市花都区,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除深圳市外的广东省内专利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系由福立达公司诉邹清媚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事实审理与涉案专利及专利权转让过程密不可分。
前案中,原审法院(2018)粤73民初1884号判决书一审作出认定,福立达公司与邹清媚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关于涉案六项专利《转让权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卢彩昆曾任福立达公司总经理一职,其离职后入职久和公司,久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庭飞系卢彩昆前妻金艳之兄,金庭飞之妻陆丹萍系久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卢彩昆、金艳、金庭飞、陆丹萍与久和公司、久昶公司具有高度关联关系;
其次,久和公司、久昶公司作为与福立达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利用卢彩昆、金艳、高沃红、黄钊玲等人曾为福立达公司员工的身份使福立达公司的客户误以为久和公司、久昶公司与福立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进而有损害福立达公司利益的嫌疑;
再次,存在久昶公司及其监事聂世翠为转移至邹清媚名下的涉案专利缴纳年费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本案并非单一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对于福立达公司损失的认定需要考量涉案专利权的性质、价值以及卢彩昆行为对福立达公司造成的实际影响,需要结合专利权的非法转让情节、各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和因专利侵权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综合认定。
因此,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此外,由于六个自然人被告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和两个法人被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除深圳外的各市区,且侵权行为地为广州市花都区,属于原审法院专利第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卢彩昆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卢彩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卢彩昆负担。
本院认为,根据卢彩昆的上诉请求及本案案情,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中,根据福立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福立达公司与邹清媚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关于涉案六项专利《转让权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福立达公司据此认为包括卢彩昆在内的八个原审被告相互串通非法转让福立达公司涉案专利,并通过久和公司和久昶公司大量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八个原审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提起本案侵害专利权的损害赔偿诉讼。
因此,本案实为因专利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卢彩昆认为本案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可以据此确定管辖连结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为专利纠纷案件,且卢彩昆、邹清媚、李春洁、植月清、何肖容、久昶公司、久和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广东省的广州市、韶关市、湛江市、肇庆市、佛山市,均位于原审法院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卢彩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马 军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邓旭涛 书 记 员 王 燚 裁判要点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07号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军、李锋 法官助理:邓旭涛 书记员:王燚 裁判日期 2021年7月21日 涉案专利 “食材磨泥机”发明专利(ZL20131028****.0) “搅拌机”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28****.8) “切菜机”外观设计专利(ZL20133004****.8) “雪糕机”外观设计专利(ZL20133010****.5) “高速破壁机”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10****.5) “搅拌煮汤机”外观设计专利(ZL20163003****.2) 关键词 侵害专利权;
管辖权异议审查;
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彩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福立达电器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卢彩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侵害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