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4民初208号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4、15、16、37、41、44、45、46、54、58、5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395。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惠,女,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大田县翦立诚网店,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168-1号海际网商虚拟产业园39175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5MA350D0K6U。
经营者:黄玉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立,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网店经营者,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翦立诚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明生审 判 员 黄国庆审 判 员 吴青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曾雪梅书 记 员 饶 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