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5号
案件名称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

经营场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惠宾小区。

经营者:于斌,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9)辽02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盘锦市大洼区鑫鑫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