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6知民初58号
案件名称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知民初58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汨罗市荣家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MA4NX6TL8J。

经营者:骆威,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与被告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以下简称骆氏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黑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被告骆氏黑鸭店的经营者骆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黑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旗下经营的“周黑鸭”品牌系国内市场领先的小食品连锁品牌。

2011年5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批复,原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还注册了其他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6313764号“”、第6716524号“”注册商标。

原告经营的“周黑鸭”品牌,自2002年创始人周富裕先生在武汉设立第一家门店以来,坚持“质量第一,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结合网上销售渠道,深入渗透华北、华东、西南区域并拓展至天津、浙江和江苏,其产品在行业内得到极高评价,也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2016年,“周黑鸭”系列品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原告在国内各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数千家,覆盖中国大部分地区。

其推出的卤鸭、鸭副产品以及卤制蔬菜一经上市,经众多明星及知名博主推广,及与知名影视IP、广告媒体等合作,并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广泛传播,迅速引爆市场,深受消费者喜爱。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合法占有的“周黑鸭”系列商标,其未经许可即在同种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商标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原告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过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一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并为公众所知悉。

原告认为,被告滥用“周黑鸭”系列商标也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骆氏黑鸭店辩称,答辩人所出售的“周黑鸭”系列产品系自原告处购买,故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即使答辩人构成侵权,答辩人因出售“周黑鸭”系列产品所获取的利益不到1000元,故原告请求赔偿其损失5万元明显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周黑鸭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第6036809号、第6036810号、第6313764号、第6313766号、第6716512号、第6716524号、第7932835号、第7936086号、第6313767号、第13017215号、第14599818号、第14599831号、第27699246号商标的注册、续展及变更情况;

第二组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拟证明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

第三组证据,(2020)湘邵罡证字第7019号公证书,拟证明被告的侵权情况。

被告骆氏黑鸭店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为国家商标局出具的公文书证,可以证实相关商标的权属情况,可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为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被告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该公证书记载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情况,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一、原告所有的注册商标情况。

1.第6036809号“周黑鸭”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含餐馆、饭店、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30年3月20日;

2.第6036810号“周黑鸭”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29类,包含肉、加工过的家禽、板鸭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30年1月6日;

3.第63137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包含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30年10月6日;

4.第631376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含自助餐厅、餐厅、酒吧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30年3月27日;

5.第671651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含餐厅、茶馆、酒吧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30年5月13日;

6.第671652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包含死家禽、板鸭、鱼制食品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30年3月27日;

7.第7932835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含咖啡馆、饭店、餐馆、茶馆等,注册有效自2012年1月28日至2022年1月27日;

8.第7936086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29类,包含肉、腌肉、死家禽、板鸭、鱼制品等,注册有效自2012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

9.第631376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含可可制品、茶、糖果、蜂蜜、糕点、馅饼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后至2030年2月20日;

10.第13017215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含盒饭、方便面、魔芋粉、调味酱等,注册有效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11.第1459981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7类,包含液态橡胶、橡皮圈、有机玻璃等,注册有效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月20日;

12.第1459983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含液态橡胶、橡皮圈、有机玻璃等,注册有效自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

13.第2769924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包含豆酱(调味品)、豆豉、辣椒酱、调味酱汁等,注册有效自2018年11月21日至2028年11月20日。

2011年5月27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9类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的“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

被告注册日期为2016年4月22日,核准日期为2018年6月27日,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

邵阳市大祥区庆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庆祥公司)受原告委托,对湖南省范围内有关商家擅自使用“周黑鸭”或近似标识的行为进行证据的收集、固定,并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0月23日,庆祥公司向湖南省邵阳市罡大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10月26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工作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谭岳明来到汨罗市荣家路汨罗市二中对面的一家门店,该店招牌显示“周黑鸭会娱乐更快乐”,店内悬挂的《营业执照》显示名称为“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谭岳明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店购买卤菜一袋,并通过微信支付购物款。

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专用手机(进行了清洁检查)对门店外观及门店内的标识、部分商品进行了拍照,制作了工作记录1份、彩色照片12张。

现场照片显示,被告店铺外观装潢醒目标注了“”、“”标识,店铺价格牌、购物袋上也醒目标注了“”、“”标识。

根据双方当事人起诉、答辩情况,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若侵权,如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一,原告系案涉“周黑鸭”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其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的经营范围为小吃服务,主要销售卤制品等食品,与第6036810号、第6313764号、第671652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类别相同(第29类),被告在其店内外装潢多处使用了与原告第6036810号、第631376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与第6716524号相近似的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认为被告使用案涉标识获得了原告的授权,或者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上的关联,故侵犯了原告第6036810号、第6313764号、第671652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专用标权。

被告虽辩称其销售的食品购自于原告处,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明确否认被告系其加盟店,未授权被告使用原告的商标标识,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第6036809号、第6313766号、第6716512号、第7932835号、第6313767号、第13017215号、第14599818号、第14599831号、第27699246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种类与被告的经营范围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故不能认定被告侵害了上述商标的注册专用权。

原告同时认为其特有的包装、装潢、服务名称、商品名称经其使用和宣传后,具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滥用“周黑鸭”系列商标也是利用原告知名度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使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具有一定影响和广泛的市场知名度,且被告在本案中仅具有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已足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内外使用与原告第6036810号、第6313764号、第671652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害了原告上述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在其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上述四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同时字号中不得含有“周黑鸭”三字。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赔偿。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的实际获利情况,本院依法酌定赔偿数额。

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涉案系列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驰名商标);

原告维权支付了一定的公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

被告的营业面积较小、营业场所位于县城;

当事人积极应诉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6036810号、第6313764号、第6716524号、第7936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限被告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汨罗市骆氏黑鸭奶茶店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