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02民初4651号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府前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45839155197。
法定代表人:张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水果市场吉杨水果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南路与320国道交叉口西侧水果市场二区129-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1MA2EY62G93。
经营者:赵桂龙。
被告:乐东佛罗阿丽纸业,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佛罗镇丹村村委会张德霞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9033MA5REGQ81K。
经营者:覃春丽。
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水果市场吉杨水果批发部、乐东佛罗阿丽纸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因被告嘉兴水果市场吉杨水果批发部已于起诉前注销,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海南胜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