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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巴祥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708号
案件名称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松江区巴祥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巴祥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708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巴祥电器商行,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经营者:黄巨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松江区巴祥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6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夏 书 记 员 张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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