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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与宁波舒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3执97号之一
案件名称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与宁波舒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宁波舒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3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名古屋市。

法定代表人:佐佐木一郎,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茅暑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舒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罗千。

本院在执行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与宁波舒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沪7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平审 判 员  唐 毅审 判 员  黄旻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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