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环城西路电动工业园区。
经营者:贺斌,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坦溪镇新溪街北段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月,四川名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娄葑镇东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以下简称:苏艺电动工具厂)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时得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苏艺电动工具厂的主要上诉理由为其并非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商。
涉案侵权产品上仅标明“苏艺”二字,并无生产商的相关信息。
一审法院仅依据“苏艺”商标的持有人为苏艺电动工具厂的经营者贺斌,进而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由苏艺电动工具厂生产、销售,认定事实不清,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启东市苏艺电动工具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