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139号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第三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935019509。
法定代表人:文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璧山区漂亮妈妈美容院,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白云大道附二街41号、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EKACXL。
经营者:王周,女,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智勇,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宁,重庆凡赛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璧山区漂亮妈妈美容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漂亮妈妈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