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56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渑池县英豪镇红伟量贩。
住所地:三门峡市渑池县英豪镇英豪街。
经营者:韩红伟。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英豪镇红伟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