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907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ML3DA6F。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晓,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