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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文晓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991民初907号
案件名称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文晓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杨文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907号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MA1ML3DA6F。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文晓,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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