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154号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市产业集聚区城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文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威海百货店。
经营场所:灵宝市新灵街桥西南。
经营者:郑海海。
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威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