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初1040号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新保路28号福州正荣财富中心A1地块5#1707。
法定代表人:张小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水滴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北崂路1022号B2栋404。
法定代表人:李兴强,董事长。
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滴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水滴联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芝佳基(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