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638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永,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寿区爱尚鱼餐馆,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创业街15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612WNM3F。
经营者:任榆,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任榆,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长寿区爱尚鱼餐馆、任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
2021年7月8日,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