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2民初672号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霞福村东区179号4楼。
法定代表人:曾招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雪花,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婉君,福建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虹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东升大道555号1号楼6楼。
法定代表人:万柳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1100号。
法定代表人:陈波,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徐家汇路560号19层。
法定代表人:徐力珩,董事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51室。
法定代表人:邱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虹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回力鞋业有限公司、上海华谊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2021年6月21日,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变更诉讼请求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友豹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审 判 员 (谢爱芳)审 判 员 (王 辛)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颖 欣)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