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4号原告:蒋其材,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雅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束鹿东大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雅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王雅男,女,汉族,1996年9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蒋其材与被告石家庄雅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雅男、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蒋其材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其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其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其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