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号: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滦南县家家乐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滦南县宋道口镇司营村北。
实际经营场所:唐山市滦南县326省道宋道口镇司营村北(滦南农商银行祁庄子分理处旁侧)。
店招名:家家乐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224MA0BF93A43。
法定代表人:靳俊英,该超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忠,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滦南县家家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