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424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力源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镇前路37号。
经营者:赵百玲。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力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