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303号 原告:廖金波,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现居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华能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先锋村十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67XG。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传江,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原告廖金波与被告重庆华能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廖金波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金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金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金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