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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家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锦绣天地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2知民初5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家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锦绣天地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山家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锦绣天地店;唐山家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唐山锦绣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知民初5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家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锦绣天地店,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美域1103号。

法定代表人:曹栋。

被告:唐山家万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文化大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关素荣。

被告:唐山锦绣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唐山市路北区新天地美域11区1103楼锦绣天地生活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言,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亮,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家万佳超市有限公司、唐山家万佳超市有限公司锦绣天地店、唐山锦绣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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