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323号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文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主耕,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主闽,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济南槐荫饭饭零食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631-6号,经营者杨萍。
被告: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胡厚志。
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饭饭零食店、三只松鼠(无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2021年7月21日,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57元,减半收取计4428元,由原告典发食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