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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鄢陵七天风尚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知民初57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鄢陵七天风尚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鄢陵七天风尚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知民初57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住所地:许昌市鄢陵县金汇区鄢陶路“金丰花园”小区南。

经营者:余华丽,女,1977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立,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鄢陵七天风尚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0895641号“7天酒店”、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第6128008号和第6128908号“7DaysInn”、第6738354号“7”图文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七天”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项目上取得“七天酒店”、“7天酒店”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且经过原告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经在酒店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二、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酒店招牌、内部装饰及相关服务用品等上突出使用“7”、“7天酒店”、“7天风尚酒店”、“7DaysImn"等系列标识的行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酒店是原告经营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七天”字样的字号,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鄢陵七天风尚酒店辩称,1、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被告不同意更正企业名称。

3、原告要求赔偿10万数额明显过高,没有该损失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支持。

4、被告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动人员较少,住宿人员少,几乎没有利润,加上新冠疫情影响,更是入不敷出。

5、原告起诉后,被告已经对标识进行了清理和整改,已经最大限度的把原告注册商标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出示证据:第一组证据:权利类1、证据名称:第20895641号“7天酒店”注册商标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2、证据名称:第20895768号“7天酒店”图文商标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3、证据名称: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注册商标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4、证据名称:第6128908号“7DaysInn”注册商标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5、证据名称:第6128008号“7DaysInn”注册商标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6、证据名称:第6738354号“7”图形商标一份。

证明目的: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专用权人,且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第二组证据:商标使用及知名度类1、证据名称:2017年第十四届中国酒店金枕头奖一份。

2、证据名称:2016年度经济型品牌酒店十大影响力品牌。

3、证据名称:MBI-2016年度经济型酒店影响力品牌金航奖。

4、MBI-2017年度经济型酒店影响力品牌金航奖。

5、MBI-2018年度经济型酒店影响力品牌金航奖。

6、2018年度最佳会员成长品牌。

7、2016中国最佳经济型连锁酒店-星光奖。

8、2016年度广东连锁50强。

9、2014年度中国大学生最喜爱的十大酒店品牌的副本。

10、2013年入选胡润品牌榜。

11、2008年最具投资潜力企业。

证明目的:作为中国经济型酒店行业第一品牌,“七天”品牌在酒店住宿领域拥有良好的认知度。

“七天”系列商标标识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

第三组证据:侵权类1、证据名称:(2020)豫洛宜证内民字第974号公证书。

证明目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七天”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2、美团信息手机截屏两张。

证明被告经营时间较长,且同时在线上销售,房间数较多,侵权情节严重。

被告出示证据:第一组证据:发光字安装合同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门头标识是2020年1月6日安装。

第二组证据:照片一张,证明对可能损害到原告商标权的一些标识进行了拆除。

第三组证据:图片新闻截图一份,证明原告因卫生问题被网络报道,原告的品牌没有大的影响力。

第四组证据:原告企业查询截图一份,证明原告的连锁企业共66家,并且有11家已经注销,原告的影响力在河南本地相对较小。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了第20895641号“7天酒店”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43类,包括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饭店;

汽车旅馆;

酒吧;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样;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止;2012年5月7日登记注册了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饭店;

汽车旅馆;

酒吧;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为动物提供食宿;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有效期至2022年5月6日止;

2012年4月7日登记注册了第6128908号“7DaysInn”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饭店;

汽车旅馆;

酒吧;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为动物提供食宿;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2012年4月7日登记注册了第6128008号“7DaysInn”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

咖啡馆;

饭店;

汽车旅馆;

酒吧;

旅游房屋出租;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为动物提供食宿;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截止),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止;

2012年3月7日登记注册了第6738354号“7”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旅馆预订;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看孩子);

动物寄养;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寄宿处;

饭店;

自助餐馆;

酒吧(截止),有效期至2022年3月6日止;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在全国拥有一系列连锁酒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20年4月26日,王国栋受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与河南省宜阳县公证处公证员王某及助理公证员姜某一起来到位于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正常营业中的酒店(门头为“7天风尚酒店”)。

该场所内展示的证照有如下信息:名称为“鄢陵七天风尚酒店”。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国栋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向该经营场所工作人员询问住宿条件及价格等事宜,现场取得该经营场所的宣传名片一张。

公证人员对该场所的门头及店内情况进行了拍照。

现场保全结束后,公证人员王某、姜某对工作人员提供的名片代为保管,并拍摄照片后进行了封存。

公证员制作《工作记录》一份,申请人王国栋在《工作记录》上签名。

公证照片显示被告在其宾馆门头、早餐券等处均使用了七天标识。

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成立于2017年10月18日,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鄢陵七天风尚酒店,经营者为余华丽,经营场所河南省鄢陵县金汇区鄢陶路西侧。

本案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侵权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如果被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一、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享有的第20895641号“7天酒店”注册商标、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注册商标、第6128908号“7DaysInn”注册商标、第6128008号“7DaysInn”注册商标、第6738354号“7”图形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的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预包装食品销售,其提供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近,属于同类服务项目。

涉案注册商标的最早有效期开始于2012年3月,在旅馆服务领域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鄢陵七天风尚酒店于2017年10月才经工商部门核准开业,而其在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2020年4月26日取证前,就在其宾馆的门头、早餐券等处均使用了“七天”字样,其字形、读音、含义与原告的系列商标构成相同或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

鄢陵七天风尚酒店未经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的文字使用于商业活动中,攀附和美化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明显,故依法认定鄢陵七天风尚酒店的行为侵犯了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鄢陵七天风尚酒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原告的第6738354号、第6128008号、第6128908号、第6175212号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于2012年,经过长期使用在住宿服务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的企业名称核准日期为2017年10月18日,晚于上述商标的注册时间。

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余华丽将“七天”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加以注册并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产生误认,进而损害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利益,使其不当获利。

鄢陵七天风尚酒店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鄢陵七天风尚酒店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鄢陵七天风尚酒店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由于案涉商标是服务商标,鄢陵七天风尚酒店注册含有“七天”字号的企业名称,极易与之混淆,即使规范使用,也必然会对社会公众造成误导,因此应当停止使用含有“七天”字样的企业字号。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四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商标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攀附故意、经营时间、经营规模及和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采取维权行动所应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赔偿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损失及合理费用4万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20895641号“7天酒店”注册商标、第6175212号“7天连锁酒店”注册商标、第6128908号“7DaysInn”注册商标、第6128008号“7DaysInn”注册商标、第6738354号“7”图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含有“七天”字样的企业名称;三、被告鄢陵七天风尚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0000元;四、驳回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800元,由鄢陵七天风尚酒店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  林  山审 判 员 陈    晖人民陪审员 许  云  霞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文佳(兼)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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