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333号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大道与熊廷弼路交汇处江夏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知,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昱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滠口村汉口北大道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div>法定代表人:王宗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北京天驰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华昱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武汉馨蔓纱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